我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我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其中,本科生学业学术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0%,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院系另行规定;实践能力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一)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我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
第九条 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二) 学业学术测评
第十条 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学业成绩指上一学年学生的课程成绩(院系可具体规定学业成绩所纳入的课程范围);学术科研指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课题研究、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学术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业学术测评应以学业成绩部分为主,综合考虑本科生科研、学术竞赛等学术活动;研究生学业学术测评可根据研究生学业的不同阶段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博士研究生学业学术测评应以学术科研为主。
第十二条 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
(三) 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 实践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1.社会工作
在学校和院系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在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助理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2.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三章 测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测评内容中,相关成果为上一学年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体现“我校”的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测评内容中,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第十六条 在实践能力测评中,涉及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学生助理岗位)时,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岗位)计算一次。
第十七条 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四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应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第十九条 院系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条 素质综合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进行,也可以年级、专业为基本组织单位。测评中应同时发挥党、团支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应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的基础上以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业学术测评依据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提供的学术科研成果证明,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三条 实践能力测评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实践报告、服务证明、获奖证书等),按学年进行量化计算。
第二十四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基本组织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系工作小组提出,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院系工作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由本院系工作小组审定,并及时录入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院系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学生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素质综合测评事项,在本院系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8年6月22日第2次学生事务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我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