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论坛:牛津大学教授重新定义权力”讲座在学院举行
2014年10月13日,“国家治理论坛:牛津大学教授重新定义权力”讲座在北大举行。应我校•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和我校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邀请,牛津大学教授斯坦•林根(Stein Ringen)在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就其对权力的重新解释以及权威合法性来源等问题发表演讲。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副教授、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秘书长田凯老师主持讲座并做总结陈词。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学生广泛地参加此次讲座,并就当天演讲内容以及Ringen《民主是做什么用的:论自由与德政》一书内容提出若干学术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互动。
斯坦•林根(Stein Ringen)教授发表演讲
权力作为政权的统治基础,是政治学语境的核心概念。在政治学领域中,很难对一个概念达成共识,而对于权力,基本所有的政治学学者都有着一个共识:权力等于达成目的的能力。但是斯坦•林根(Stein Ringen)教授认为,“权力等于达成目的的能力”是政治学界对于权力的误解,他试图对权力进行重新定义和建构。权力不等于能力,它是在能力之前的存在,也即是说,拥有权力到获得达成目的的能力之间尚有一个动态过程。要达到目的,并不仅只获取权力,而是将达成目的过程中的阻碍以恰当的权力运用的方法和手段加以消除。举例而言,政治领导人拥有权力,却常常感受到达成目标的各种阻力,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独裁国家。拥有权力,进而在权力运用过程中,施加者与被施加者之间良好的互动才能促成目的的达成。概括而言,即,达成目的的能力是权力与运用权力过程的综合体,权力是达成目的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考量达成目的能力,首先要考虑拥有权力者,还要把可以使用权力的人纳入其中。一个人运用权力,并不一定是这个人本身拥有权力,而是他所在的机构或职位赋予他权力。获得权力意味着有运用权力的合法性,却并不意味着能够用好权力。掌权者想要达成自己的目的,必须影响他人、消除阻碍,常见的有两种方式:强制式与说服式。掌权者拥有的权力越多,可供使用强制的资源就越多,反之则通过说服式。权力来源于职位,而权威来源于个人。权威看似属于个人本身,但是也来自于他人的意见,他人愿意被说服,个人才拥有权威。从某种程度上说,权威实际赋予了他之外的人的能力,这些人拥有是否同意其说服的权利。马克思韦伯对权威合法性的来源划分为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斯坦•林根(Stein Ringen)教授认为权威来源还应有第四个:正确运用的权力。合法性或正当性不取决于权力大小,而是是否正确使用权力。因此,应对权力运用过程加以检视。
演讲结束后,斯坦•林根(Stein Ringen)教授就权力与权利的辨析、权力的静态与动态解释、中国的人情关系可否成为权力形式之一、合法性权威四个来源之间的逻辑关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治合法性来源比较、制度化水平与行政效率的关系、统治与治理的差异等问题与同学展开热烈的讨论互动。
最后,田凯老师对讲座做总结,认为权力是政治科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斯坦•林根教授对权力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的讲座给我们三点富有启发意义的思考:一是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成本问题,不要总试图使用强制性权力去达成目标;二是强调从一个动态过程来思考权力;三是林根教授提出权力的运用是韦伯提出的法理型权威、传统权威、魅力型权威之后第四个可能的合法性来源。
与会者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