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9年“我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毕业班: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依据《我校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和《我校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现启动2019年“我校优秀毕业生”(夏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9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符合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基本条件(参见附件1)。
2.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4.对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典型(以下简称参军学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
5.对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以及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学生典型(以下简称就业学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在校期间获得过个人年度奖励的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6.“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从“我校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程序
1.毕业生班级等基本组织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同时应发挥党、团支部作用,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向院系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提出推荐名单。
2.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并按不超过院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我校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
3.工作小组从初评的“我校优秀毕业生”中择优评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4.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就业学生典型可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评选名额单列;参军学生典型可由人民武装部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名推荐,评选名额单列。评选名额单列的提名推荐人选纳入所在院系初评结果中一并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并在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分配和审核。
四、工作要求
1.各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发挥评选工作的榜样示范效应,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毕业生榜样进行发现和宣传,展现出“圆梦新一代”的精神面貌。
2.4月9日-4月26日,毕业生班级完成民主评议和提名推荐。被推荐的学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申请路径:登录校内门户—学工部业务—申请单项奖励。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请分别通过系统进行申请。
3.5月6日-5月15日,各院系完成初评、公示和优秀毕业生典型的遴选。
4.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院系须及时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
联系人:张越联系电话:62765131
附件1:《我校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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