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深切缅怀罗老师——永远的导师
深切缅怀罗老师——永远的导师
湛中乐
12日上午10点5分前后听到罗老师去世的消息,心情十分沉重和悲恸。记得去年罗老师生日那天上午,我带上鲜花去老师家看望老师,罗老师还跟我聊起了将来《行政法学》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两书的修改问题(当时秘书周强在场)。后来临近中午时分,我要起身离开时,罗老师执意留我共进午餐(老师长女和其丈夫见状,她们就回自己的小家吃饭去了)。尽管保姆和秘书再三叮嘱老师少喝酒,但老师那天中午真的是特别高兴,一定要跟我多喝上几口。我也劝老师少喝点,哪怕是老师最喜爱的法国红葡萄酒(并提出以后等老师身体完全恢复好了,我再常来陪老师喝小酒),但老师拿起酒瓶就多次给我添酒,保姆见状也就不再拦阻。但我觉得老师给我倒酒太不好意思,就自己接过酒瓶自己添那么一点,同时稍微给老师象征性地倒上一小口(因为老师确实不能喝的太多,担心影响身体健康)。师徒两人边聊边喝,边喝边聊,非常开心。当天午餐时老师坐在轮椅上,背部和腰部还绑着绷带(我刚去的时候老师还用着氧气机)。午餐大概半个多小时后,我考虑到老师身体状况,就建议老师该午休了,不能坐的太久,于是我推着罗老师坐的轮椅车进了里面的卧室。那天会面的情形如今历历在目。后来老师因肺部健康原因住进了协和医院,我也去过医院看望过老师(同姜明安老师一起),但是绝没想到,那次在医院的见面竟成了诀别。尽管老师住院的日子里不可能常去看望老师(ICU病房有严格要求),但时常跟罗老师的女儿和守护左右的秘书保持着密切联系关注着老师身体健康的变化,并总盼望着老师身体恢复之日能再去谈天说地,除了学术以外还听老师讲一讲其他有趣的生活故事。没有想到,现在老师走了。罗老师的逝去令我十分痛心,让我悲恸不已。罗老师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恩师,最重要的贵人。他是我在北大读本科、硕士和博士时的论文指导老师(本硕博三阶段的导师),三十多年来老师的言传身教,老师的为人与为学对我有着重大影响,也正因如此,我认为罗老师就是我永远的人生导师。
在我与罗老师所接触的30多年时间里,他有好多好多的故事值得分享,值得回忆。从学术上讲,罗老师不断追求卓越,注重理论创新,不落俗套,如提出平衡理论、软法研究、协商民主、人权保障等;从鼓励和关心学生与后辈的学习与生活而言,老师对学生们(不限于老师自己带的弟子)历来是关爱有加。罗老师对北大、对北大法学院、对北大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曾任过该院院长)、对北京外国语大学(曾任过法学院名誉院长)、对很多兄弟大学的行政法研究、软法研究和人权研究等都是极为关心支持与重视的。对中国同外国的法学学术交流(如CLEEC)、对两岸四地的法学学术交流等,罗老师都有着特别巨大的贡献(此处不赘述)。罗老师的为人,这里我所讲的不仅是作为一个大学领导、侨界领袖、民主党派主席和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头衔的领导者的为人,更多的是罗老师作为他自己认为的一名普通北大教授的为人,就有无数老师、同事和学生都会感受到他既普通,又很特别。普通的是他从不摆领导的架子,从不打官腔,说空话。老师没有官气,从他说话语气、做事认真程度看,就跟普通的教授没有什么不同。特殊的是他同有些担任领导职务的教授相比,或者同担任相同级别的个别官员相比却又有着太多的不同与差异。他是那些官员教授中或者教授官员中极为特殊的一位。罗老师是那么和蔼可亲,那么平易近人,那么让你感到温暖的长者。他有很好的气场,有着很好的人缘。我相信凡是跟老师打过交道的人,无论他(或她)什么身份、什么背景,都会对罗老师有着极美好、深刻的印象的。
要讲和可讲的故事太多太多。既有学术研究方面,也有生活趣闻方面的各类故事。但我这里只讲两则:一则是罗老师当我的三阶段导师,一则是老师对我学术研究的诸多影响。
一、怀念导师、感恩导师:我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的指导老师
我1982年进入北大法律系读本科,入学3个月后,因病休学近一年,后来与83级新生同时学习。1986年底时开始选择本科毕业生论文指导老师和报考1987年的硕士研究生。我选择了报考宪法专业行政法方向(当时宪法专业下分设中国宪法、外国宪法和行政法三个方向)和选择罗老师作为本科论文指导老师(同样情形的还有同班的蒋朝阳同学,他现在是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我记得罗老师根据当时《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对于规章地位的争论,询问我对规章研究是否感兴趣,我觉得中国的行政立法或者说政府立法是个重要特色,既有我国82年宪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当时的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更突出的是当时《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就遭遇规章的地位问题,于是我最后同意了将《论规章》作为我的本科毕业论文。我记得我还听取了罗老师的建议,直接去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听取了张耀宗主任、张引同志的建议,也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听取了江必新法官的见解,去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室高帆主任处听取了意见(我同蒋朝阳同学一起前往)。最终我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来论证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地位和作用,从实然与应然两个角度来分析规章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究竟应当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涉及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时究竟应该是“依据”还是“参照”,应该如何来理解“参照”等问题)。对当时我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罗老师予以充分肯定。那一年7月,我顺利获得了北大法学学士学位。
1987年我以较好的成绩考上了宪法专业行政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跟随罗老师学习(那年罗老师招2名,另外还有中国宪法2名和外国宪法1名正式研究生,再有1名委托代培的行政法研究生,所以1987年一共有6名宪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硕士阶段,我也根据罗老师的安排,听了不少学术讲座,还去了有关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调研。在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夕,在罗老师的安排下,共同撰写了《行政诉讼概论》(罗豪才主编,湛中乐、蒋朝阳、冯巍撰写,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对于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老师询问我的研究兴趣与具体题目。我考虑,根据当时《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九章规定(共三条,都涉及行政侵权赔偿),也考虑到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我国行政审判的实践早于立法,如我的老家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就成立了行政审判庭,我于88年夏天还在该庭实习了2个多月),于是我提出撰写有关行政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方面的硕士论文,罗老师欣然同意。后来我就于1990年5月份撰写完成了《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一文,作为我的硕士毕业论文。该文获得了老师的肯定与认可。后来该文还摘要发表在《行政法论丛》(国家赔偿法专辑上)。1990年7月我顺利获得了我校法学硕士学位。
1990年夏天我毕业留校,自此我就同罗老师、姜老师和龚先生(虽然那个时候龚祥瑞先生退休不直接带研究生了,但还有时候讲课,如给高法班讲课,老先生也从未中断对学术的研究,后来老先生特别关注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实践)一起在行政法教研室工作了,至今将近28年了。
按照90年北大法律系的留校要求,留校当年不能报考博士研究生。我就等罗老师1994年被学校批准成为博士导师后,通过考试(在职人员考试,可以免试专业,但必须考外语)成为了罗老师的第一批博士研究生(我是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另外有甘雯、吴志鸿是全日制博士生)。罗老师在这个阶段跟我们一起讨论有关行政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他特别注意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从各个阶段与环节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结构的变化等多角度来解释行政法现象,来分析行政法的诸多理论问题。那时候罗老师就是用这种讨论式的方法进行教学的。大家可以争论甚至进行激烈的辩论。如关于行政权的属性问题、行政职权与职责的关系、如何理解平等、对等和平衡的具体含义和彼此关系,如何理解“控权”、“控权论”、“管理”、“管理论”等。我知道罗老师在跟后来历届行政法博士研究生都在不断讨论并深化这些行政法的重要理论问题。从90年代初罗老师撰写有关行政法平衡理论的论文(第一篇应该是同袁曙宏、李文栋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到后来同甘雯、宋功德等博士研究生合作撰写了多篇有关平衡论方面的论文,在行政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产生了重大的学术影响。在同罗老师讨论的过程中,我曾经写过《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我见——以“平衡轮”构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作为出席于浙江杭州召开的1996年行政法学年会论文,后来该文被收集到了罗老师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校出版社,1997年版)。应该说在同罗老师的长期讨论中我耳濡目染,获益良多。罗老师很早就关注行政程序法的诸多问题。我曾经于93年、94年两次去日本短暂学习过(名古屋大学和爱知大学),时值日本《行政程序法》颁布前后,学术界十分活跃,另外再加上日本有些教授也特别注重行政过程的研究(当时就有在九州大学任教的的大桥洋一教授等),我就结合自己的体会与观察,跟罗老师提出,从行政过程的角度来分析不同模式下(指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来分析如何以平衡论作为中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最后老师支持我以此为题来撰写博士论文。最后我以《现代行政过程论》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该论文后稍经修改后由我校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出版基金资助出版,2005年出版)。这里我特别要感谢罗老师对我博士论文的催促。我个人原来有点小愿望,希望跟当时的楼建波博士一样(他导师正好是法律系系主任魏振瀛教授),有一个在读在职博士期间能寻找到一个去国外联合培养的机会(他也是94年读的在职博士,后来他去了英国同时读了一个外国博士学位,因为我们都是北大本硕考上来的,特别希望有个“洋博士”教育背景,更重要的是也能有一个在国外学习法律的经历),但又不好意思直接跟罗老师提出,所以对于当时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就有意拖沓、迟滞,意在寻求机会出国读博(因为一旦博士毕业,就无理由说再申请出国读学位,当时就是这么想的,好单纯!)。最后还是罗老师在担任致公党主席和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百忙之中打电话催我或者委托秘书(如当时的熊万鹏秘书)打电话催我去他的办公室汇报有关论文进展情况。最终使得我在经过N年之后,获得了我校颁发给我的博士学位证书(当时我的硕士研究生撒贝宁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延长了两年时间才毕业,获得硕士学位,我也非常着急,经常去电催促。哈哈!看来我这个导师没有给小撒起一个好的带头作用。不过他那时候并不知道呀。嘿嘿)。因此,我也真正成为了罗老师所指导的本硕博三阶段的“学生”与“弟子”。而且博士阶段持续的时间最长(我是1994年破格晋升的副教授,我自己也从那年就开始带硕士研究生了),现在想起来其实既感到惭愧,又要表示感谢。惭愧的是让老师还惦记着我博士论文的写作,自己不主动汇报,也不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以至于耽误了论文的写作。感谢的是作为日理万机的老师,担任那么多要职,居然还没有忘记学生的学业与进步。说实话,罗老师调任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以后,尤其是后来担任致公党主席和全国政协副主席以后,我就很少主动联系老师,一则是我担心去电烦扰老师,二则是我也要避嫌,不想让旁人以为我要沾老师光,或者引起别人的误会,以为我有什么非分之想(我1994年和2005年的副教授和教授职称评审都没有向老师汇报过,更没有请导师写推荐书,也反映了我这个湖南人的个性)。其实这些都怪我自己想多了。所以当老师卸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以后,我又开始主动联系老师了,并又开始去登门看望老师了(当然过去并不是一点都不联系,应该说主要是跟师母联系多一点,去看望师母多一点。过去罗老师会议多,出差多)。
二、缅怀老师、追忆老师:对我的学术研究影响之点滴
从我跟罗老师最初接触到罗老师去世的30多年时间里,在学术上罗老师给了我很多指点与帮助。80年代末,罗老师89年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行政法学》时,我就跟该书的编辑组老师们有很多学习的机会(在该书前言中已经提及)。后来罗老师主编的《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出版前夕,我也曾受罗老师之托,同蒋朝阳一起去社科院法学所张焕光教授和人事部研究所苏玉堂老师家取书稿的审查意见稿,并一起讨论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等有关学术问题。上文提及1990年罗老师主编的《行政诉讼法概论》(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也是罗老师提供的重要机会。
1990年9月—1991年7月北大第二届行政法高级法官班举办。罗老师跟姜老师和我等商量,要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结合大家的行政审判的经验(其实当时经验并不很充分,因为行政诉讼法刚刚实施),发挥我们双方合作的优势。在老师们指导下,学员们一起来撰写《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边讨论边写作)。在罗老师看来,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本质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所以罗老师对之有很强烈的兴趣(其实后来我了解到我们法律系宪法行政法教研室的几位老师如肖蔚云教授和龚祥瑞教授对此持不同观点,但肖老师与龚先生的观点也迥然有异,此处不表)。我们将学员们原则上分为两人一组(个别的是三人或一人),承担一个主题进行专门研究,先由老师同学员一起来商定每一篇论文的框架与大纲。其后由学员们动手写出初稿,然后老师与学员们反复磨合推敲,最终由老师们来修改定稿。最终大家的研究成果被编入罗豪才主编,姜明安、湛中乐、袁曙宏副主编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我校出版社1992年版)。该书对有关行政诉讼法中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该书还获得了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995年)。我受罗老师委托,出席了那年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有关颁奖仪式(当时法律系张守文老师刚刚留校不久,他作为负责科研的主任助理一同前往参加的有关会议)。参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书的全过程,使我更加理解了为什么罗老师对中国的行政诉讼看的如此重要。其实联系80年代中期他和吴撷英老师撰写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到90年代初他同王天成合作发表在《国外法学》(现在《中外法学》的前身)上的《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一文,再到90年代初他对平衡论理论若干问题的诸多思考,就不难发现这其中的奥秘。没有司法审查,其实就缺乏了来自司法机关的对行政权力的有力监督,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我国宪法第41条的真正实施,没有司法审查也就不可能实现所谓的结构平衡和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等等。所以其实行政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法体系中,或者说在行政法学体系中都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我们都很清楚,在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没有行政诉讼或者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简直不可想象。而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从罗老师1989年前后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行政法学》以来,罗老师就强调行政诉讼法本质上就是司法审查法。故他坚持将1990年司法部统编教材《行政法学》的最后一章(第十二章)写成“司法审查”。这一观点其实是有争议或有些老师不太认可的,但罗老师一直坚持。后来其他老师也就逐渐接受了。应该说尤其是1992年《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书出版后,“司法审查”的概念及其对我国行政诉讼本质的认识,越来越被学术界所认可。在罗老师主编的1996年全国自学高考教材《行政法学》一书里,我承担这一部分的写作,我就坚决支持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撰写表述相关的内容。后来这种做法便一直延续至今,在罗老师和我共同主编的第二、三、四版我校当代法学教材《行政法学》(我校出版社1996、2012、2014、2016年出版)一直沿用和延续类似的体例与结构。
1996年罗老师修改他主编的《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也让我参加讨论与修改。还有就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调整了《行政法学》的写作班子时,罗老师也对我予以充分信任,让我承担主要的负责组织与统稿的任务。包括其后对该书的三次修改,罗老师都对我予以充分信任(那个时候,由姜明安教授和我组成的北大团队也中标教育部十一五国家规划统编教材,也就是后来被称之为红宝书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我也参与了该书的写作)。这里我都得感谢罗老师。再有就是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后来改名为中国开放大学)法学教材编委会委托罗老师和我共同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老师都是叮嘱我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如何能够及时反映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反映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际现状,更要反映我们如何注意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既要注意理论的前瞻性、指引性,又要注意紧密联系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能够对实践有概括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90年代初期,罗老师、姜老师和我共同商量出版一套部门行政法丛书。我们还专门邀请了若干行政法教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组成了《部门行政法》教材编辑委员会(胡建淼、方世荣、熊文钊、沈开举等近20位专家)。并组织力量对相关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进行系统研究(我当时就领受了《环境行政法》、《公安行政法》两份任务)。当时的出发点是,必须发挥大学同相关行政部门实务专家相结合的优势,对各部门行政法领域所涉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从而撰写出有一定中国特色,又能反映出中国实际的部门行政法教材来。在罗老师的倡导下,我们编委会在北大召开了很多次会议,并初步定下了第一批、第二批部门行政法的写作班子、写作进度以及出版计划等(当时跟中国人事出版社签订了一揽子合同)。第一批的几本部门行政法教材先后得以出版(如土地行政法、审计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而第二批部门行政法教材的出版则因为多方面原因遭遇中断、中止,若干年后该出版计划也最后终止了。尽管如此,罗老师为我国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论与分论)的建立和完善所作出的积极努力与贡献也是不能被忘记的。在1995年前后,我还清楚地记得,在罗老师的倡议下,在北大电教会议室召开过有关行政法体系、结构与基本内容的学术研讨会(由我撰文在《中国法学》上都有过相应报道)。罗老师曾经多次跟我讨论过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讨论过经济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等(如我曾经将日本佐藤英善的《经济行政法》著作拿来进行过仔细的讨论)。所有这些都反映了罗老师对行政法研究领域的关注,并对我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受到罗老师的启示、点拨,也更多地受到了罗老师的鼓励与鞭策。其实包括后来我对教育法、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领域的特别关注,一样是受到当初对于部门行政法关注的启示。如果说近十多年来我在教育法、人口法领域发表过一些在有些朋友看来所谓“跨界”(如教育法涉及宪法、行政法与教育学等不同学科,人口法涉及行政法与人口学、社会学、公共政策等不同学科)的文章的话,也是跟罗老师多年来强调和提倡的理论联系实际、关注中国问题的思想分不开的。尽管我并无太多的学术成就,但我想我会牢记老师的教导,继续在学术探索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罗老师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