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促进本科生研究型学习实施办法
(教务部2017年6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培养本科生的创新能力,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同时,为加大支持力度,规范学习过程管理,经教务部研究决定,在我校设立本科生研究型学习项目,并通过各类基金对项目科研活动予以资助。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研究型学习课程”(Undergraduate Student Research Study,以下简称“研究课程”)学分。
一、项目申请
1、申请时间: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统一安排。
2、申请条件:大二年级本科生,或其他学满一年以上、距毕业时间两年以上的本科生,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学有余力(具体标准由学生所在院系规定)。已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3、申请程序:学生与指导教师沟通后在线提出申请,导师通过的项目由导师所在院系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后公布入选者名单。
4、项目类型:学生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或组成小组开展研究。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成员间应有明确分工。
二、中期审核和结题
1、研修时间:
为了保证研究计划的完成,申请本科生研究型学习项目的学生要能够投入较充足的时间。修读“研究课程”的时间为大三及其前后两个暑假(五年制或其他学制学生由所在院系安排),对研究课题投入时间约为600-800小时。
2、过程管理
立项后,导师可通过管理系统与学生共同制订研究计划,并向学生布置工作任务,学生在管理系统上一般应至少提交三次研究的过程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小组讨论记录、实验报告、读书报告等。导师可依据学生平时投入和进步给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将作为优秀项目评选参考。
3、中期审核
本科生研究型学习项目立项后次年3-4月进行中期审核。学生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同时可以提出项目资助和研究课程选课申请。
导师审核学生中期报告并做出“优秀”、“通过”、“不通过”的评价,院系汇总审核后提出资助申请方案,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教务部。学校审核后确定通过中期审核即获准选课学生名单和资助额度。
中期审核前,学生可变更项目组成人员、导师和研究题目,中期审核完成后,项目组成人员和导师原则上不得再变更。
不申请选课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
4、结题答辩
立项后次年9月底,学生应提交结题材料并申请结题答辩。结题材料包括结题论文(或结题报告)、指导教师对学生结题论文(或结题报告)和科研工作的评价。
院系应组织学生开展结题答辩,并根据答辩结果确定学生获得的“研究课程”学分及成绩。因故不能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当学期课程成绩按缓考记载,院系可以在次年5月底前组织第二轮结题答辩。第二轮答辩仍未参加或未通过的,成绩按0分记载。
5、项目退出
学生在中期审核结束前申请退出,或项目中期审核不合格者,按退出项目处理,不能获得项目资助,也不能选修研究课程。
三、资助、学分及奖励
1、资助发放及使用
通过中期审核的学生可根据当年教务部发布的资助基金类型和额度向院系申请项目资助;院系根据中期审核情况确定初步资助方案并上报教务部;教务部根据各院系中期审核情况和当年经费情况确定并公布资助项目、资助类型及资助额度。
2、课程学分及成绩
“研究课程”一般情况认定为4学分,最高为6学分。院系亦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认定为“3学分”或“2学分”。院系应在答辩时同时做出学和成绩分的认定。
“研究课程”的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答辩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比由院系决定。院系出具最终成绩单并由教学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提交学校教务部备案。
“研究课程”论文的内容,原则上不能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重复使用。取得研究课程学分的学生,是否可以免修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由院系规定。
本科毕业前,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院系在“研究课程”成绩评定中应予以考虑。在被院系认可的有影响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论文,院系可给予奖励。
3、评优与奖励
通过“研究课程”结题审核获得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当年我校本科生科研优秀奖励。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及导师推荐意见后,经学院审核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推荐。学校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获奖人选并予以奖励。
各项基金资助的优秀项目,学校将推荐其参加相应基金的各级各类竞赛、评比与展示活动。
1、申请条件: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未申请“研究课程”的大四本科生,已进行科研活动(即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课题组或从事学术研究)一年以上(含一年),对研究课题投入的时间不低于600小时,经过指导教师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向指导教师所在院系申请“研究课程”的学分。
(1)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在院系认可的有影响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2)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得北京市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学分/成绩认定:
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提交科研论文及导师推荐信(含导师对学生论文的评价),并参加由院系组织的结题答辩,进行学分和成绩评定。学分和成绩评定后,院系出具最终成绩单并由教学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交学校教务部备案。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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