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实现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各种交流学习,同时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课程及学分管理体系,提升我校教学管理及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交流课程及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交流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二)交流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课(专业必修、专业选修)的交流课程,一般采用课程抵免的方式记录。大学英语课程和体育课程可以采用抵免或认定的方式记录。政治课和通选课不予抵免或认定。其余课程,一般采用学分认定的方式记录。两种方式均不对课程成绩进行转换。
(四)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7学时左右。
二、交流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的范围
(一)学生参加国家项目、校际交流项目以及经国际合作部与教务部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可以申请将所修课程及学分进行抵免和认定。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根据“我校本科学生选课办法及管理规则”,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4学分(如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得少于三门)。
(二)学生自行联系并参加的交流项目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学生如要对自行参加的交流项目的课程进行课程抵免或学分认定,须在交流前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交流结束后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若交流前未得到院系主管领导的批准,原则上学生自行参加交流项目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一般不予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可申请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
三、交流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
(一)专业课程(专业必修、专业选修)
学生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交流项目结束后,学生所修交流课程如要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课程,学生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流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详细介绍、课程大纲等材料,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审批后,采用课程抵免的方式记录。交流课程抵免我校的某门专业课后,学生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需要再修该门专业课。学生成绩单中对交流课程的原始名称、学分数及成绩以及抵免的专业课名称予以记载,但该成绩不转换为我校成绩,不参与学生成绩绩点(GPA)计算。申请中不能被认定为专业课的交流课程,可申请认定为公共课程。
(二)公共课程(公共必修、公共选修)
学生所修交流课程如申请抵免或认定体育课、大学英语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流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详细介绍、课程大纲等材料,其中体育课直接交由教务部审核,大学英语提交至大学英语教研室审核后交由教务部审核。如有对应课程的,采用课程抵免的方式记录,如无对应课程的,可采用学分认定的方式记录。
其余课程,一般采用学分认定的方式记录。学生提交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交由教务部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学生成绩单中对交流课程的原始名称、学分数及成绩以及我校认可的公共课类型、学分数予以记载,但该成绩不转换为我校成绩,不参与学生成绩绩点(GPA)计算。
(三)申请及处理时间:每学期学生申请课程抵免及学分认定的截止时间是开学后第8周,逾期一般不予办理。
四、本办法于2016年5月25日教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我校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