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发【2019】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为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教务部负责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理,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医学部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医学部教育处、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医学部学生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处理。
校长授权教务长办公会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授权学生事务办公会对学生其他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授权医学部部务会对医学部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报教务部、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所在院系应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管理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主管部门对院系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提交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决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制作校发文形式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医学部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上程序由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医学部部务会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三条 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院系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院系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5个工作日为限。
相关院系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当,主管部门经审核研究后可要求该院系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教务长办公会或学生事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记过(含)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毕业年级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在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院系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散布谣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和教学楼、会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煽动、组织聚众滋事,影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具有威胁、侮辱、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 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然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文物或古木,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六)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七)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冒用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给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参加军训、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勤工助学、挂职锻炼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违反公寓楼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违规涂写、挂放、张贴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有破坏校园环境、损坏校园建筑、设施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盗用、冒用、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占有馆藏图书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违反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学术纪律的,按照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规定,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医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规章或医院有关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5月8日第95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发〔2017〕17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