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本科生转院(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理性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院(系)转专业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二)学生自愿申请。
(三)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四)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
第三条 除有下列情况外,学生都可以申请转院(系)转专业:
(一)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依据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三)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四条 转院(系)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末或第二学年末自主申请,具体操作时间由学校提前公布。
第五条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院系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 转院(系)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院系公布当年拟接收转入人数。各院系在每年春季公布经学校批准的各专业培养规模上限、接收转专业的基本学术要求和当年能够接收转入的学生人数。
(二)教务部汇总各院系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公布。
(三)学生提交申请。申请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在“我校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以备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备案查询,并打印纸质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拟转入院系,参加拟转入院系组织的审核。
(四) 院系组织审核。各院系需成立由教学主管领导参加的转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依据已公布的基本学术要求,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接收院系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拟接收学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拟接收院系提出,拟接收院系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系统处理。转院(系)转专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接收院系在信息管理系统做“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操作,并将审核结果、公示网址等材料书面报教务部备案。
(七)接收院系终审。春季学期期末考试之后,接收院系对拟接收学生进行终审,与初审结果有变化的请附相关说明。
(八)学生学籍变更。每年8月底教务部网上公布核准名单并进行学籍变更。
第七条 被批准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原院系领取经教务部核发的转院(系)批准通知单到转入院系报到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院(系)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转院(系)转专业。
第八条 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转交接收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九条 获准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已选课程的期末考试,并接受拟转入院系对其是否达到转入专业学术要求的终审;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以退学。
第十条 各学部教学委员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和程序,制订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本学部内转院(系)转专业的细则,并报送教务部备案,逐步形成学部内学生自由流动的机制。
第十一条 接收院系要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获准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适用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类别由接收院系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上一学年度奖励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6年 12 月 30日教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开始试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部本科学生(含留学生),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医学部相关规定由医学部另行制定。